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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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AUFEAA)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安徽财经大学优良传统,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蚌埠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做好校友回母校聚会、参观、访问的接待协调工作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在教育、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响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积极凝聚校友资源,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就业创业、教育开发、科研合作、高峰学科建设、凝练学科特色、创新学科平台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各地校友事业发展和母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平台;

(三)积极宣传母校,向校友通报母校发展情况,推介母校重要成果,团结广大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共同促进母校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

(五)维护本会和校友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校友所取得的重要成绩,树立校友良好形象,扩大校友及学校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六)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建设校友会网站平台,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八)积极开展其他有利于校友会、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活动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与校友的交流合作,为校友和学校发展提供平台并做好宣传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为安徽财经大学各个办学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以及获得安徽财经大学学位证书的其他学生等;

(五)曾在安徽财经大学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六)安徽财经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七)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八)虽非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安徽财经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安徽财经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九)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和母校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和母校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支持母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六)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七)宣传母校的发展历史和成就,维护母校和校友声誉,支持和促进母校和校友事业的发展;

(八)遵守本会所有规章制度及补充条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安徽财经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5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